一、摘要

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投资者除了起诉上市公司,还可以追责参与造假的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本案上市公司多年虚增营收、货币资金,隐瞒关联资金占用,投资者起诉索赔,法院结合不同主体主观过错、履职情况、审计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区间,区分责任大小,判令上市公司全额赔偿,主谋实控人、财务负责人全额连带,部分董事、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按过错比例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本文结合该案,通俗讲解证券维权中多被告追责规则,帮助投资者理解不同主体责任边界。

二、案件基本情况

涉案A上市公司,2015‑2017年持续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利息、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监管出具行政处罚,相关实控人、财务负责人、董事还被追究刑事责任。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8月21日,揭露日2019年1月24日,基准日2019年3月11日,基准价6.233元。经第三方机构测算,投资者原告合理损失为422855.26元。投资者向甘肃兰州中院起诉。

原告诉请

原告投资者起诉,请求判令上市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51771.94元;要求涉案董事、监事2人、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部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自己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信赖公司年报以及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造假被揭露后产生亏损,全部被告均应当承担赔偿。

原告提交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股票交易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据,主张上市公司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董监高签字确认年报,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抗辩

上市公司抗辩:股价下跌更多是行业、大盘系统风险、其他市场利好利空事件造成;涉案财报对股价影响有限,虚假陈述不具备重大性,申请第三方机构核算损失,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抗辩:公司系统性隐蔽舞弊,事务所属于被蒙蔽,属于过失而非故意;原告部分买入发生在本所出具报告之前,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驳回对本所诉请。

第二家会计师事务所抗辩:仅负责2015年年报审计,应当区分责任区间,损失应当扣除非系统性风险。

部分董监高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没有提交答辩意见。

三、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案涉虚假陈述是否具备法律上的“重大性”?

2. 投资者损失和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交易、损失因果关系,是否需要扣除系统或非系统风险?

3. 不同董监高,过错程度不一样,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是否一律全额连带?

4. 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什么情形下需要担责,是全额连带还是按区间、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四、法院判决及裁判观点解读

兰州中院于2026年6月11日判决:1.涉案上市公司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422855.26元;2.策划造假的实控人、财务总监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涉案一名董事在损失30%即126856.5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80639.6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第二家会计师事务所在17848.2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6.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18元,由上市公司及两名主责董监高共同负担6694元,原告自行负担3624元。

裁判观点解读:

1. 本案属于典型诱多型虚假陈述,虚增利润、虚增货币资金金额巨大,监管已经处罚,揭露日后股价明显大跌,认定具备重大性;结合在先生效裁判,本案不再另行扣除非系统性风险。

2. 投资者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持股,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成立,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实际损失。

3. 董监高责任区分过错层级:策划组织造假的实控人、财务总监属于造假主犯,主观故意,全额连带;部分董事多次在虚假年报中投赞成票、签字确认,但属于次要角色,仅按过错比例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并非所有签字董监高都要承担100%全额赔偿。

4. 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责任限定于自身审计报告对应的时间区间。中介不是对上市公司全部历史造假都兜底,只对自己出具审计报告之后投资者买入产生的对应损失负责;区分过失大小,按比例承担有限连带责任,而非一律全额连带。

五、对投资者的启示

第一,证券维权被告不限于上市公司。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除告公司外,可以把参与造假的实控人、董监高、未尽勤勉义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并列为被告,增加获赔的责任主体。但不是所有董监高、中介机构都必然全额赔钱,法院会结合每个人的岗位、过错大小、履职情况划分责任比例。

第二,中介机构责任有边界。会计师事务所只对自己出具审计报告后的投资行为负责。如果你的买入行为发生在该事务所出具报告之前,很难要求这家事务所赔偿你的损失。监管警示函、行政处罚,是法院认定中介机构过错的重要证据。

第三,不是起诉多少金额就赔多少金额。法院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合法损失,原告诉请金额会和法院最终认定损失存在差距,要理性看待索赔预期。

第四,重视诉讼时效。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存在明确诉讼时效,一般从证监会处罚公告之日起起算,逾期起诉,被告可以提出时效抗辩,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利。

第五,重点留存全套证据:股票交易流水、上市公司年报、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文书、公告网页截图,是立案和损失计算的关键材料。

六、结语

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但董监高、会计师事务所等“看门人”同样负有法定履职义务。财务造假维权,是多方主体的过错追责,会按照各自过错大小划定赔偿边界,并非“一刀切”全部全额兜底。投资者既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权,也要分清不同被告的责任范围,建立合理的索赔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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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公司、实控人、董监高和审计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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