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问题几乎每天都有。先给结论:公司没钱,不等于股东能免责,但也不能”直接”找股东要——中间隔着一道”执行追加”的程序门槛,而且能不能跨过去,取决于股东到底做错了什么。把公司当”壳”、自己金蝉脱壳的,法律有办法;但认缴期限没到、老老实实没抽逃的,多数情况下还真不能直接动股东。
下面把几种能追加、几种不能追加的情形讲透。
一、哪些情形,申请执行人能追加股东
执行阶段追加股东,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简单说,股东认缴了100万却一分没实缴,公司还不上钱,你可以在100万范围内找他。
第十八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实务里最常见的”空壳”套路——钱进来转一圈又转出去。
第十九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以追加原股东,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追加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股东自证清白,证不了就连带。
第二十一条: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可以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几条是”法定追加”的全部清单,缺一不可。没有兜底条款,所以”公司没钱”本身不构成追加股东的理由。
二、举证门槛在哪:公司没钱≠股东有瑕疵
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一点。很多债权人以为,拿到终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万事大吉,可以直接追加股东。其实终本只证明”公司暂时没财产”,不等于股东出资有瑕疵。要追加,得拿出股东”该出资没出资、或者抽逃了”的证据。
常见证据包括:工商登记的章程和股东认缴信息(看认缴金额、期限、实缴情况);企业年报里的实缴出资填报;银行流水(看注册资本进来后是否短期内大额转出,是否存在循环出资、虚构债权债务转出);验资报告(如果有);公司注销档案(看是否未经清算就注销)。
最容易翻车的一步,是”凭怀疑就申请追加”。执行法官只认证据,你怀疑股东抽逃却拿不出转账轨迹,申请会被直接驳回,还白白消耗一次救济机会。所以追加前,先把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调出来,确认确有出资瑕疵再动手。
三、抽逃出资和正常分红,界线在哪
第十八条管的是”抽逃出资”,但公司正常经营中也有资金转出,比如分红、还款、支付货款,怎么区分?核心看两件事:转出有没有合理交易基础,以及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真实的抽逃,典型样态是:注册资本转入公司账户后,短期内(比如几天)无对价地全额或大额转给股东、关联方,公司既未获得等价资产,也没有借款合同等凭据。最高法2025年12月发布的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里就有这样的案子:甲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股东转入出资款后仅两日,款项即全部转给案外人,股东称是”借款”却拿不出借款合同,法院直接认定为抽逃出资,判决股东分别在800万元、153.9万元、46.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5-12-29)
反过来,公司依法分红、支付合理对价、有真实交易合同和入账凭证的,不属于抽逃。所以界线不在”钱有没有转出”,而在”转出有没有合法名目和凭据”。这也是为什么前面强调要调银行流水和合同——没有这些,你分不清对方是抽逃还是正常经营。
四、认缴期限没到,能不能追加?这是最大的分歧点
这一条必须写实:目前各地法院口径并不统一,是执行追加领域争议最大的问题。
主流的保守立场,以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920号裁定为代表。该案中,股东认缴期限到2037年,且已将股权转出,最高法认为: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出资期限未届至时未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出资义务;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直接追加该股东。因此,无论认缴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都不应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但另一边,随着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并明确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规则,越来越多地方法院开始”敢追”:有的直接援引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结合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在执行阶段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也有的先在异议裁定中驳回,却在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支持追加。同一件事,在不同法院、不同阶段可能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
我的判断是:如果你面对的是认缴期限未到、公司又明显无偿债能力的股东,不要在执行异议里”硬刚”指望直接追加成功,更稳的路径是:先拿终本裁定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再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把”出资是否应当加速到期”这个实体问题交给诉讼程序去判。程序走对,比一次异议被驳回更有用。
五、路径顺序与成本:异议→之诉
追加股东的法定路径是两步:先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法院裁定;如果你(申请执行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这是正式的诉讼,能实体审理出资瑕疵和加速到期问题。注意,对”追加”不服的,走的是执行异议之诉,不是简单复议,两者门槛不同。
成本上,执行异议阶段不收费或收费很低;进入执行异议之诉,按案件标的额交纳诉讼费,标的越大费用越高。时间上,异议裁定一般十五日内作出,异议之诉一审通常数月。所以这是一条”证据充分才划算”的路——证据扎实,追加成功、回款有望;证据单薄,可能两头落空还搭进诉讼费。
需要提醒的是,一人公司的情形相对友好:只要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就可以直接追加连带,举证责任在股东而非你,是几类情形里最容易突破的。遇到一人有限公司欠钱不还,优先级最高。
六、给债权人的实操顺序:先查性质,再选路径
把前面几类情形串起来,给拿到终本裁定的债权人一套最省力的动手顺序。
第一步,调工商内档和企业年报,先看公司是什么类型、股东认缴多少、实缴多少、有无转让记录。一人公司、认缴巨额却零实缴、股东刚转让股权——这三类一望而知,直接决定你走哪条路。
第二步,按难度排优先级: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第二十条)最容易,因为举证责任在股东;其次是抽逃出资(第十八条)和未出资即转让(第十九条),这两类需要你拿出转账轨迹;最难的才是认缴期限未届至的加速到期,各地口径不一,别把它当成第一选择。
第三步,证据齐了再提异议,别拿”怀疑”去试。执行异议阶段法院审查很严,材料不全基本驳回;而一次被驳回虽不影响你另行提起异议之诉,但白白消耗时间。把银行流水、章程、年报、注销档案一次性备齐,命中率才高。
最后提醒:追加股东不是终点,即便追加成功,股东也可能确实没财产。所以它更适合”股东明显有出资瑕疵或抽逃”的情形;对于认缴期限未到、股东确实无力实缴的公司,追加这条路目前仍不顺畅,别把所有希望押在股东身上,诉讼前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做一个基本摸排,比盲目追加更务实。
场景速查
“公司账户没钱,我能直接起诉它的股东还钱吗?””股东认缴期限2035年才到,现在能追加他吗?””股东把钱从公司转走了,算抽逃还是正常经营?””追加股东被驳回了,还能再告吗?”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2024-07-01施行)第五十四条(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920号民事裁定书(认缴期限未届至不得在执行程序直接追加);最高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2025-12-29发布)抽逃出资补充赔偿案(股东分别在800万、153.9万、46.1万范围内担责)。本文为一般性法律分析,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与证据具体分析。
队 / 专注债合企劳刑六大法律服务 / 执业证号:14403202110367490 / 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与证据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