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及注册会计师鲁校刚、韩莹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题,北京证监局还就部分事项延伸检查了2021至2022年度。

  控制测试与实质性程序双重违规

  北京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中兴财光华及鲁校刚、韩莹浩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两方面的违规问题。

在控制测试方面,审计团队对文投控股部分关键控制点的测试样本量不足,这一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4号——审计抽样》(

  实质性程序方面的问题则更为突出,涉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商誉减值测试、债权投资、营业收入、存货及应付账款等多个重要审计领域,具体违规情形如下: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审计不到位

  中兴财光华未能充分关注文投控股关联方信息的完整性,也未识别出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的情况。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审计存在缺陷

审计过程中,团队未关注并充分论证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分类的适当性,未分析以历史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同时对外部专家工作的复核评价不到位。

  商誉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足

  在商誉减值测试环节,审计机构未关注历史预测数据的实现情况,也未评价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

  债权投资审计程序缺失

  针对债权投资,审计团队既未设计并执行审计程序复核公司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模型的恰当性,也未充分关注债务人涉诉等情况对信用风险的影响。

  营业收入确认审计存在疏漏

审计机构未能识别出文投控股个别影视项目、赠券业务以及游戏运营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的问题,且未关注样本异常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存货与应付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存货和应付账款审计中,团队未识别出个别影视项目存货结转错误,也未关注暂估款挂账原因并执行相关审计程序。

  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提交报告

北京证监局指出,中兴财光华及鲁校刚、韩莹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要求,中兴财光华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根据公告,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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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投控股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及注会鲁校刚、韩莹浩遭警示函 多项审计程序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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