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7日晚间,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达华智能)披露,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公司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达华智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日,达华智能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与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昆山恒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签订《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福美显材贴合项目设备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福美合同》),约定福米科技向昆山之奇美采购偏光板自动贴合机与玻璃基板洗净机,合同总金额794,99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57%。2023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解除《福美合同》。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达华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但公司至今未披露。
二、达华智能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达华智能未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及其履行进展情况,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等规定。
三、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达华智能2023年在尚未转移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佳)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两家子公司处置收益,造成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61,116,316.18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7.33%。
达华智能福米产业园福美显材贴合项目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福米模组项目未能正确核算工程停工与土地出售事项,造成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24,645,844.46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99%。上述事项造成达华智能2023年年度报告累计虚增利润85,762,160.64元,占公司披露的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4.32%,不符合《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5年1月27日,达华智能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虚增利润事项作出差错更正。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拟决定对达华智能并处600万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或可依法主张赔偿。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据公开资料,达华智能主营非接触IC卡、电子标签等各类RFID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运营服务和系统平台方面的业务,互联网电视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