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报道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于2026年2月2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青岛凌势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凌势科技”)及中企智服(厦门)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智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上述两家企业在源渤科技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渤科技”)的股份转让及权益变动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与实际交易不符、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违规行为。
收购方式与披露不符,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公告显示,2025年8月14日,凌势科技披露《收购报告书》,称源渤科技原控股股东中企智服拟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源渤科技60%股份转让给凌势科技。但实际交易中,凌势科技于2025年10月1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完成了上述股份收购,与《收购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方式不一致。
北京证监局指出,该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不准确。
权益变动未及时披露,持股比例变动违规
此外,中企智服与凌势科技在股份交易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具体来看:
中企智服:作为源渤科技原控股股东,其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后,持股比例(含一致行动人)从71.25%降至11.25%。在持股比例触及70%及后续降至5%整数倍(如60%、50%等)时,未按要求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暂停股票交易。
凌势科技:通过大宗交易增持股份后,持股比例从0跃升至60%。在持股比例达到10%及后续达到5%整数倍(如15%、20%等)时,同样未按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及暂停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
监管部门要求整改,强调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北京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凌势科技和中企智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部门要求两家企业“引以为戒,重视自省,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同时需“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根据公告,凌势科技和中企智服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在并购重组及权益变动过程中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合规操作的要求持续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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