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对子公司财务造假承担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包括信息披露违法和直接负责的高管个人责任。这起事件中,ST福能因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相关高管也受到处分。
造假如何拖累上市公司
。
3579.85万元,这个数字触目惊心,占公司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20.18%
到了2021年,大宇精雕对前期虚增的预付款计提减值,又导致公司虚减利润2265.0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6.64%。连续两年的年报因此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触发了监管调查。
上市公司的“第一责任人”角色
即便造假行为发生在子公司层面,但上市公司作为对外披露信息的法定主体,必须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数据真实性负责。根据《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ST福能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条款。
因此,广东证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ST福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ST福能在2024年一季度就已出售了大宇精雕的全部股权,试图与这段“黑历史”切割。但监管的处罚逻辑很明确:责任认定基于行为发生时的控制关系。只要造假期间子公司还在合并报表范围内,上市公司就难逃其责,事后剥离资产并不能成为免责借口。
高管难逃个人追责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公司受罚,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同样会被“追责到人”。监管查明,ST福能时任董事长王贵银、总经理陈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刚、财务总监张雯等四位高管,均被认定为“知悉并参与了上述虚构业务”。
他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因此深交所对ST福能及这四位高管均给予了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将违规行为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买入并持有ST福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
ST福能的案例再次提醒市场,上市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和内控管理容不得半点松懈。一旦出事,母公司及其管理层都必须为结果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