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争议焦点

财务造假行为是否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应否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证券项目提供服务的券商、会计所等中介机构,是否因未勤勉尽责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案情简要

金通灵公司(被告)在201虚减利润幅度高达5774.38%(超57倍),造假行为极具隐蔽性和严重性,严重侵害投资者知情权与财产权益。

该虚假陈述行为引发投资者维权,本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2025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将继续审理并另行制作裁判文书。

另查明,监管部门已就相关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罚:4家券商及相关责任人员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其中华西证券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2名保代2年内受限);大华会计所被“没一罚五”共计4402.08万元,同时暂停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同期,广道数字虚假陈述案启动先行赔付,五矿证券设立专项基金,投保基金担任管理人。

3. 裁判要旨

1. 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实施财务造假,虚增或虚减营收、利润,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该行为与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 券商、会计所等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证券项目提供服务时,负有勤勉尽责的核查义务,未尽到该义务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其是否担责需结合具体履职情况进一步审理认定。

案件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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