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781:股东起诉法人赔偿标准有哪些?
答:问题中“法人”的表述不准确,因为“法人”是公司本身,实践中股东起诉的通常是损害股东利益的责任主体,如滥用权利的股东、董监高,为方便以下也简称为“法人”。股东起诉“法人”的赔偿标准并非一个固定的金额或公式,而是以实际损失为核心,具体需结合侵权行为类型确定,主要包括:1. 实际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如股权价值减少、应得未得分红);2. 预期利益损失(如可得分红等);3. 特定情形下的计算规则(如增资中滥用权利的股权价值损失)。
一、赔偿标准的法律基础
股东主张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公司法特殊规定: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董监高损害股东利益: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间接影响股东权益)、(董监高执行职务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股东权益;
3.一般侵权构成要件: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需满足“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要件,且损失需具体量化(无证据则面临败诉风险。
二、核心赔偿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最核心的原则是“填平损失”,即让受害方(公司或股东)恢复到若未发生侵权行为时应有的状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这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赔偿范围。
(1)利润减少:例如,因法定代表人违规决策导致公司错失商业机会、销售额下降等可计算的利润损失。
(2)资产减值:例如,违规处置公司资产、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造成的资产价值直接降低。
(3)资金损失:例如,违规对外担保、不合理的高价采购或低价销售导致的公司资金流失。
(4)罚款与滞纳金:因违法经营行为(如虚开发票、偷税漏税)导致公司被行政处罚的罚款、滞纳金等额外开支。
2.预期利益损失:这部分赔偿较为复杂,指如果不发生侵权行为,公司本可获得的未来利益。主张这部分损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评估报告支持。
3.维权合理费用:股东为维护公司或自身权益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也可能被纳入赔偿范围。
(2)审计费、评估费:为证明损失金额而聘请专业机构产生的费用。
(3)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4.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对股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或声誉损害,法院可能会酌情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这部分标准较难确定,需结合损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法院裁量。
三、具体赔偿标准的类型化适用
实践中,赔偿标准因侵权行为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
1.股东滥用权利(如低价增资、剥夺分红权)
若因低价增资导致小股东股权价值减少(如案例),赔偿标准为:(增资前公司评估净资产额 – 增资额)×小股东原股权比例 – 增资后公司评估净资产额×小股东现股权比例;
若因剥夺分红权,需举证:①公司章程关于分红的约定;②公司可分配利润的财务证据;③股东应得分红的计算依据(如),赔偿金额为应得未得分红。
2.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违法执行职务损害股东利益
需证明董监高的行为(如关联交易、违规决策)直接导致股东损失(如公司利润减少进而影响股东分红、股权价值下降),赔偿金额为股东的实际损失(如股权价值贬损额、应得未得分红)。
四、诉讼的关键:证据与前置程序
赔偿标准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证据和程序。
1.证据要求:股东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以下事实:
(1)行为存在:实施了不当行为(如财务记录、会议纪要、合同文件、聊天记录等)。
(2)损失存在:公司遭受了具体的、可量化的经济损失(如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3)因果关系:法人的不当行为与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胜诉的难点,如果仅能证明公司亏损,但无法证明亏损与法人的具体决策失误有关,可能面临败诉。
2.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通常情况下,股东不能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拒绝、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股东才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这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五、特殊情况与风险提示
1.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如果法人的决策属于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范畴,即使最终失败造成损失,只要其在决策时是善意的、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通常不需要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2.滥用诉权的风险:股东如果明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提起诉讼,可能构成滥用诉讼权利。一旦被法院认定,不仅会败诉,还可能被判决赔偿对方因此
3.自身过错的影响:如果股东对法人的侵权行为知情、同意甚至参与,法院可能会根据股东的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法人的赔偿责任。
4.诉讼时效:股东起诉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否则可能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