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虚假陈述,这家曾经的港口明星企业终于迎来集体诉讼时刻,中小投资者的维权之路迎来重大进展。
2025年12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公告,正式宣布对锦州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这是A股市场继康美药业、泽达易盛、美尚生态、金通灵之后的第五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案件起源于锦州港连续多年的财务造假行为。根据调查,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86.24亿元,导致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01 七年造假,港口巨头的沉沦之路
锦州港的造假行为并非一时之举,而是持续了长达七年的系统性财务造假。根据监管部门查明,从2018年至2024年第一季度,锦州港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港口包干作业费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接近3亿元。
2024年11月1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号),认定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这4年间,该公司累计虚增营收约86.24亿元,累计虚增利润约1.79亿元。
更为严重的是,2025年5月29日,锦州港再次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号),认定2022至2024年,公司继续通过虚假贸易业务及跨期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利润。这意味着,即使在被调查后,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仍未停止。
连续的财务造假行为触发了强制退市条件。2025年7月25日,锦州港被上交所终止上市并摘牌,成为“港口退市第一股”。在退市整理期的最后交易日,锦州港收盘价仅为每股0.63元,总市值12.61亿元,较历史高点大幅缩水。
02 天价罚单,监管重拳打击财务造假
面对如此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监管部门开出了巨额罚单。根据公布的处罚数据,两次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已超过6000万元。
2024年11月的处罚中,锦州港及6名相关人员被处以共计2300万元的罚款,其中锦州港被罚800万元,两名前高管分别被罚400万元,并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2025年5月的处罚更是严厉,辽宁监管局对锦州港和时任公司11名高管合计罚款3860万元。其中,锦州港被罚2000万元,时任财务总监被罚650万元并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在2025年9月针对时任锦州港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的个人处罚中,合计处以9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些处罚彰显了监管对财务造假的“零容忍”态度。
03 集体诉讼,投资者维权之路
在监管处罚落地后,投资者的维权行动迅速展开。2025年10月,刘某等13名投资者以锦州港、徐某等28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向沈阳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随后,11月25日,沈阳中院作出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12月10日,沈阳中院发布锦州港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这一进程在12月12日迎来关键转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法定投保机构,发布公开征集投资者授权委托公告。在短时间内,投服中心接受65名投资者授权,依法向沈阳中院申请将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12月19日,沈阳中院接受投服中心申请并发布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标志着本案正式进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后的第五例特别代表人诉讼。
04 特别代表人诉讼,独特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证券投资者维权的一大创新,其核心特点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这意味着,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书面声明退出的,都将自动列入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范围,无需主动申请参加。
这一机制极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根据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一制度安排免去了自行
针对已经进行登记的投资者,沈阳中院将对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期间登记的投资者进行审核,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直接并入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范围。
05 维权指南,投资者如何参与诉讼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参与此次特别代表人诉讼十分简便。首先,投资者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在权利人范围内。根据公告,本次诉讼的权利人范围可能包括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锦州港股票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如果投资者符合权利人条件,不需要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只需要不提出退出声明即可自动加入。法院规定提交退出声明的截止时间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届满后15日内,即2026年2月2日前。
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书面声明退出,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这些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后,对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原告投资者可以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十日内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在期间内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视为接受。
投服中心表示,后续将在中国投资者网、中证投服中心
06 政策背景,新“国九条”强化投资者保护
此次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背后有着深刻的政策背景。2024年发布的新“国九条”明确强调要“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
证监会在回应此次诉讼时表示:“投资者保护机构与相关人民法院以具体的案例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了新‘国九条’的工作部署要求,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法律制度规定落到了实处。”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新《证券法》设立的重要投资者保护机制,具有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强化民事责任追究、公平高效赔偿小额多数受害投资者等功能。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下一步将继续支持中证中小投资服务中心依法履行好支持、代表投资者民事诉讼维权的法定公益服务职能,支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开展审判工作。
这一系列表态显示,监管层正在通过监管与司法协同共治,更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市场生态。
07 维权意义,净化市场的制度利器
特别代表人诉讼不仅是对受害投资者的补偿机制,更是净化资本市场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集体诉讼,可以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对潜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威慑。
从康美药业案到如今的锦州港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在逐步常态化。这种“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机制,有效解决了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意愿低的困境。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特别代表人诉讼意味着违法后果的实质性升级。不仅面临监管处罚,还可能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真正实现了“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的监管目标。
从市场发展角度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保护投资者信心,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正如投服中心所言,特别代表人诉讼只是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类型,投服中心将综合运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代位诉讼、示范诉讼、直接诉讼等方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08 未来展望,证券维权的新篇章
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启动,标志着中国证券投资者维权进入新阶段。从目前的实践看,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在逐步走向常态化,成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
对于后续发展,市场关注的焦点包括诉讼规模、赔偿标准等。鉴于锦州港已经退市,投资者可能关心被告方的偿付能力问题。如果案件胜诉,实际赔偿金额主要取决于被告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能力和法院执行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投服中心已经采取积极行动,依法向沈阳中院申请追加时任高管刘辉、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做法扩大了责任主体范围,增加了投资者获赔的可能性。在之前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追加相关责任主体作为被告并追究连带赔偿责任,已有成功先例。
对于资本市场整体而言,锦州港案再次表明,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追责压力,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的多重打击。
随着锦州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推进,数万名投资者将迎来维权机会。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效用进一步发挥的体现。
对于投资者而言,符合条件者需在2026年2月2日前决定是否退出诉讼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大大降低了维权门槛。
此案进展也预示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正日益完善,集体诉讼成为维护权益的有效工具。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管而言,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不再是一句空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