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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5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6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经查明,东旭光电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虚增收入、利润,少计资产减值损失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公司还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重大诉讼等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公司及多名相关责任人因此受到证监会警告、罚款等处罚,部分责任人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自2024年9月30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变更为“ST东旭”。

旭光电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含机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诉讼索赔。

  暂定索赔条件:凡于2016年2月15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东旭光电(东旭光电,证券代码 000413;现ST旭电)股票,且在2024年7月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东旭光电维权入口)

  索赔材料:

一、买卖东旭光电(ST旭电)股票的对账单原件(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内容需涵盖首次买入至今的所有交易记录,仍持有者须显示剩余股数);

  二、投资者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上述索赔登记

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


东旭光电(000413)因财务造假被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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