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而且“量化交易违规的罚没收入”被学界、监管层普遍视为未来投资者赔偿基金最该优先打通的“活水”之一,但眼下仍有一道“法律闸门”没有打开——罚没款必须先全额上缴国库,财政再“退库”才能回到投资者手里,流程长、变数多。只有把这道闸门改成“直接入基金”,赔偿机制才能真正跑起来。
一、为什么“可以”
1. 逻辑上对价:量化违规者利用技术速度赚到的钱,本质上是其他投资者的损失,把同一笔钱“吐出来”返还给受害者,符合“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而获益”的基本法理。
2. 国内高层已松口:证监会副主席李超 2022 年公开表态“推动行政罚没款优先用于投资者赔偿制度落地”,并与财政部联合起草了《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草案)》。
3. 美国有成熟模板:SEC 按照《萨班斯法案》设立的“公平基金”(Fair Fund)就是把罚没收入+民事罚款合二为一,直接分配给受损投资者,2009 年一年就赔出 20 亿美元。
二、目前卡在哪里
1. 《行政处罚法》《预算法》确立“收支两条线”——罚没款先全额入国库,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坐支。
2. 投资者要拿到钱,只能等“退库”:法院判决或和解→当事人申请→证监会审核→财政部按年度退库→再打给投资者,全流程动辄一年以上。
3. 量化类案件往往“单笔金额大、受害面分散”,退库程序一拉长,真正到散户手里的赔偿率并不高。
三、实务层面的三条路径
1. “一案一设”公平基金(最可行)
– 仿照美国模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直接写明:本次罚没款不再上缴,而是划入由投保基金公司托管的“××案投资者赔偿专项基金”;
– 投保基金同步发布分配方案,用电子化系统接受投资者申报、批量划付;
– 基金剩余资金或无法分配部分,到期后一次性上缴国库,避免财政“失血”。
– 需要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函,把“证券罚没暂缓入库”作为特别事项豁免。
2. 修法:把《证券法》第 232 条“民事赔偿优先”前移
– 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可先行冻结等额款项,专项用于未来民事赔偿”;
– 赔偿程序终结后仍有剩余,再上缴国库。
3. 先不改法,用“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过渡
– 罚没款照常入国库→财政部每年编制预算时,把“证券投资者保护专项”打给投保基金公司;
– 资金来源注明为“上年证券罚没收入”,实现“名入国库、实用投资者”。
四、如果专用于“量化交易违规”还有哪些技术细节
1. 金额计算: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对高频流量费、撤单费形成的“制度性收益”也纳入可分配池,真正做到“把速度套利的钱还给市场”。
2. 受害范围认定:可用撮合数据反向匹配——同一标的、同一时间段内反向成交且亏损的自然人账户,即被推定为“速度受损方”,简化举证。
3. 分配顺序:先赔自然人→再赔机构→最后剩余上缴;单笔低于 100 元的不再单独发放,滚入下一只基金,降低运营成本。
五、结论
1. 用量化交易违规的罚没收入做赔偿基金,既有法理正当性,也有国际成熟经验,更已得到监管层正面回应。
2. 真正落地只需要突破“全额先上缴”这一个环节:要么在行政程序里“暂缓入库”,要么在预算程序里“专项回流”。
3. 建议优先试点“一案一设”的公平基金,把金额大、受害面广的量化违规案作为首单样板,跑通流程后再写入《证券法》或《行政处罚法》修订,最终形成“罚没—赔偿”闭环,让被技术收割的散户真正看得见回头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