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一:投资者诉某化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赔偿调解+破产和解”联动促推全案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某化工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据此陆续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化工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其造成的投资损失。南京中院经审查后,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南京中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后,共有300多名投资者在指定期间进行登记。在此过程中,某化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拟任代表人得知前述情况后向南京中院反映,参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对某化工公司赔偿能力表示担忧,某化工公司也对普通代表人诉讼是否会对和解程序推进产生负面影响存在疑虑。

南京中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调解优先”的纠纷实质化解思路。在先行研判投资者损失金额以及企业偿债能力的基础上,一方面通过主持开展调解工作,向投资者说明和解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有效模式。另一方面与某化工公司管理人沟通,优化债权清偿方式,确保必要的偿债份额。2022年,某化工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法院裁定对该和解协议认可并终止和解程序。破产和解协议达成后,南京中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参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损失进行测算。某化工公司对上述测算结果予以认可,并根据和解协议的清偿方案,对确认后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促成300余名投资者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分批与某化工公司达成和解,帮助投资者挽回损失23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破产程序以挽救企业价值为目的,能够有效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经济链条完整性,促成企业利益各方相关主体实现协调。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赔偿与上市公司破产程序发生重合的情况下,南京中院结合证券群体性纠纷特点,构建中小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破产和解程序衔接机制,既有效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又着力推动上市公司重整逻辑从保壳套利回归产业经营,努力营造债权人得到保护、企业重整成功、投资主体能够获益的“多赢”局面,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该批证券纠纷采用普通代表人诉讼方式实现全案化解,充分体现南京中院面对日益增长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等责任主体之间因虚假陈述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着重构建符合证券群体性纠纷“小额、分散”特点的立体解纷新模式,通过实践运用,将普通代表人诉讼与审前调解、全案和解有机融合,推动赔偿调解与破产和解双向联动,既扩大赔偿覆盖面,促推投资者及时获赔,又做到平衡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与保护新老股东合法权益,是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一次重要实践。

案件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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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一:投资者诉某化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赔偿调解+破产和解”联动促推全案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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