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振华科技两份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公告显示,桓智律所此次被处罚涉及为振华科技出具的两份法律意见书。具体来看,2024年1月8日,该所出具《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2024年3月8日,又出具《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未履行备案义务违反监管规定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

贵州

  监管出手:警示函与诚信档案记录

针对上述违规似问题再次发生。

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证券服务业务合规开展,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监管部门强调,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开展证券服务业务前,需依法履行备案程序,这是确保证券服务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基础制度安排。对于市场主体而言,严格遵守备案等合规要求,是开展证券相关业务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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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科技相关法律意见书引监管关注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因未备案证券服务业务收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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