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上公开-鹰眼工作室

名投资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需向投资者赔偿损失.2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7万元;同时,法院准许4名投资者撤诉,驳回2名投资者的起诉。公司表示,上述判决为一审结果,案件尚未结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相关案件已在前期计提预计负债。

公告显示,本次涉及的诉讼案件包括两起民事判决。其中,(2024)粤03民初5123、5434号案件判决公司向陆兵等2名投资者赔偿损失53.78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2万元,袁明、颜小北、袁团柱等多名被告需按不同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5)粤03民初2466、2475号案件判决公司向丁文玲等31名投资者赔偿损失82.46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5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部分债务的3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梁超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其他原告的部分诉求。两案合计涉及33名投资者,公司需支付的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81万元。

此外,法院裁定准许张大玉等4名投资者撤回起诉,同时驳回唐莉等2名投资者的起诉。

公司强调,上述判决为法院一审结果,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由于相关案件已在前期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报表产生额外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案号涉及投资者人数赔偿损失金额(元)案件受理费(元) (2024)粤03民初5123、5434号2名537,786.1910,222.27 (2025)粤03民初2466、2475号31名824,627.3015,494.34 合计33名1,362,413.4925,71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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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收到投资者诉讼一审判决 需赔偿.2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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