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澎湃新闻独家获得的判决书显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投资者诉国中水务(60018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国中水务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源于国中水务长期未披露关联方巨额资金占用问题,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鹏欣集团在2024年9月已被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处以总计2375万元的罚款。

01 信披违规曝光

国中水务的资金占用问题可谓触目惊心。

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高达27.1亿元

具体来看,2018年资金占用发生

这些巨额资金往来,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导重大遗漏

除此之外,国中水务还涉及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2021年12月24日,国中水务与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出资7.6亿元共同收购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并于12月27日支付了1.5亿元履约保证金。

这一重大投资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直到2022年5月18日才予以公告。

02 监管重拳整治

2024年8月23日,国中水务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揭开了这起信披违规案的序幕。

随后在2024年9月29日,黑龙江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国中水务及鹏欣集团等责任主体作出严厉处罚。

监管机构责令国中水务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处以800万元罚款;对鹏欣集团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相关责任人也未能幸免:时任董事长尹峻、张彦、总裁丁宏伟、董秘庄建龙、鹏欣集团姜雷等分别被予以警告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合计被罚2375万元

如此高额的罚单,彰显了监管层对信披违规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03 投资者一审胜诉

在行政处罚落地后,受损投资者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投资者相应的赔偿款;被告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对国中水务给付义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核定投资者赔偿金额时,法院依职权向上交所调取了投资行为交易记录,同时委托专业机构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进行核定。

该院采用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计算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

对于国中水务和鹏欣集团关于其被行政处罚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的抗辩,法院未予采纳。

04 索赔关键要素

此案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成为关键问题。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2024年8月23日晚间国中水务发布立案调查公告时已经收盘,无法认定证券市场知悉,因此以下一交易日即8月26日作为揭露日。

这一认定直接影响投资者索赔资格。

根据法院判决,于2019年4月12日至2024年8月25日期间买入且持有国中水务股票,无论在2024年8月26日及之后是否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有索赔机会。

发布的索赔条件则为:在2019年4月11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买入国中水务股票,并在2024年8月23日收盘后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05 公司经营状况

尽管资金占用问题已解决,但国中水务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

2025年三季报数据显示,公司前三季度主营收入1.32亿元,同比上升5.53%;但归母净利润亏损1614.02万元,同比下降279.38%;扣非净利润亏损3万元,同比下降899.87%。

单看第三季度,公司主营收入5534.79万元,同比上升38.54%;单季度归母净利润217.75万元,同比下降42.97%。

此前发布的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也显示,公司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1900万元至-1600万元,将出现亏损。

截至2023年4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但公司似乎仍未走出困境。

06 维权意义深远

此次投资者胜诉一案,也使得其他多名投资者准备对国中水务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多。

如果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违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或投资者交易行为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如果投资者损失全部由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风险导致,那么也可能无法获赔。


关联方资金占用超27亿未披露,国中水务投资者索赔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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