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意外去世,证券类财产成了未知数,如何才能快速查清,并顺利继承?
6月7日,当事人顾某拿着妻子康某的股票凭证向庆城县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接待公证员在审查材料及询问过程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顾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已两年,一日,顾某在收拾家里的物品时,偶然发现一张妻子生前的股票购买凭证,顾某知道妻子平时有理财的习惯,曾经听妻子谈起过股票的涨跌话题,但顾某对妻子的股票账户财产并不知情。当顾某拿着该股票凭证到银行咨询相关账户明细时,银行经查询告诉顾某,其妻子的账户确实留有股票份额,但需到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才能顺利取出。
公证员在了解到以上情况后,及时告知了当事人办理股票继承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协助当事人联系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的社区部门,为其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和当事人的子女取得联系,在准备齐全办理公证所需资料后,承办公证员立即为其办理了遗产(股票)继承权公证书。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需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
3. 合法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该类证明材料,当事人因正当原因无法提供的,可以由当事人提供准确有效的线索或信息,由公证处派员前往有关单位帮助当事人调查核实);
4. 被继承人遗留的实名财产凭证(例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股票凭证、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等);
5.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到已受理继承权公证的公证机构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在国内的,应经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2)在香港或澳门的,应经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章转递;(3)在台湾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海基会转递;(4)在国外的,应由我驻外(领)馆公证或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6.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交经授权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 公证员经审核后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来源:庆城司法)
|编 辑:刘亚妮
|责 编:刘兴存
|审 核:常毅博
|总监制:涂文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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