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生态”)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指出,因太原龙城绿地植物园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植物园(以下简称“被告”)长期拖欠正和生态工程款项,2025年2月,正和生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原中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4,408,353.72元及利息11,915,154.45元(利息自2021年12月30日起暂计至 2024年12月31日,后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近日,正和生态收到太原中院的判决书,判决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正和生态支付工程价款40,574,466元及利息(利息以40,574,4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1、太原植物园坐上被告席
2016年11月,第三人绿地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与被告太原植物园共同成立太原龙城绿地植物园有限公司,全面负责植物园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2019年7月,太原市发改委发文确认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完成植物园建设。2017年6月,被告太原龙城绿地植物园有限公司将太原植物园绿化工程发包给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者于2019年1月与正和生态签订《太原植物园区绿化三区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正和生态承接绿化工程。正和生态
截至公告日,被告累计支付70,516,446.44元(不含未兑现商业承兑汇票 7,455,087.66元),尚欠工程款124,408,353.72 元及利息11,915,154.45元。 经多次催告无果,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股权穿透,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
但注意到的是,在本次案件中,太原龙城绿地植物园有限公司和太原植物园也坐上了被告席。
2、涉40.88亿元未支付款项
正和生态成立于成立于1997年,定位于“生态环境科技运营商”,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核心,协同整合“景观-建筑-能源-垃圾-水-交通-城市功能-智慧”,实现智慧生态、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公司是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企业、湖泊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的理事及委员单位。公司大股东是北京汇恒投资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同时持有2.05%的股份。
除以上诉讼外,正和生态此前还将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
2015年8月,太原市晋阳湖管理处(以下简称“晋阳湖管理处”)与正和生态签署三标段施工合同,2018年8月、2019年4月双方两次签署补充协议。
2019年7月,双方确认工程的造价总金额为459,558,239.63 元。2019年 12月,正和生态与晋阳湖管理处等相关方签署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项工程于2021年12月27日保修养护期届满,但至今未完成结算审核。
2018年10月,双方还签署了一标段施工合同。 2019年7月,正和生态与晋阳湖管理处及监理单位签署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总金额为204,530,739.44 元。2019年12月,正和生态与晋阳湖管理处等相关方签署竣工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工程于2021年12月27日保修养护期届满,但未完成结算审核。
两次合同累计工程款约66.41亿元,截至公告披露日 ,一标段累计支付工程款88,853,520元,剩余115,677,219.44元尚未支付;三标段累计支付工程款 166,387,450元 , 剩余293,170,789.63 元尚未支付,合计未支付款项约40.88亿元。
据悉,晋阳湖管理处已于2022年1月1日公告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承继。太原国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代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约定加入公园服务中心在合同项下的债务。
2023年2月,一审判决驳回正和生态的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正和生态上诉至山西高院。2023年4月,山西高院支持了正和生态的诉请,要求太原市公园服务中心支付款项约40.88亿元以及欠付工程款利息(截至2022年8月15日为3,674,792.56元;其余利息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在本次与太原龙城绿地植物园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原植物园的民事案件中,因一审判决被告需支付的工程价款与正和生态1.24亿元的诉请相比,少了约8383.39万元。为此,正和生态再次计划上诉至省高院。
9月4日,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生态”)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