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2025】165
本期以案说“典”,一起看槐荫法院刘佳法官审理的这起劳动争议案。
2019年11月,赵某筹备设立甲公司作为培训机构,邀请吴某担任名义股东,承诺每月支付固定工资及课时费,吴某同意。后甲公司注册成立,赵某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包括赵某、吴某、刘某、臧某,吴某同时担任公司监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9月,赵某无正当理由解雇吴某。吴某追问欠薪事宜时,甲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截至确认。嗣后赵某仅支付5000元,剩余20000元未予清偿。2025年3月,吴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因甲公司已注销、仲裁主体缺失,仲裁委不予受理。2025年4月,吴某诉至槐荫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相关利息及赔偿金。赵某辩称:吴某系公司股东而非员工,双方无劳动合同,仅签有股东协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吴某称其接受甲公司管理,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发放劳动报酬,吴某与甲公司应为劳动关系,赵某辩称吴某系甲公司股东,并非其员工。根据吴某提交的欠条、银行交易明细、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及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的当庭陈述,吴某在甲公司担任美术老师,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向吴某发放劳动报酬并进行考勤,吴某提供的劳动属于甲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虽然吴某系甲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但其获取报酬的途径并非来源于股权分红,而是来源于其提供劳动的对价,因此双方之间应成立劳动关系。甲公司向吴某出具了欠条,系双方对拖欠的劳动报酬进行的结算,甲公司应向吴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高于法定标准,法院酌定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即2024年12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其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载明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知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吴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要求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甲公司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吴某主张甲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法院认为,吴某对违法解除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赵某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未提交原始载体,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其提交的案外人的书面证言,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对其真实性亦无法采信。对吴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赵某、刘某、臧某的责任。赵某、刘某、臧某在注销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中载明:“公司注销后如存在未清理的债权债务由参会股东承担”,本案中,甲公司所欠吴某的工资发生在公司注销前,且未列入公司清算项目,按照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由参会股东(即赵某、刘某、臧某)承担。
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刘某、臧某支付吴某工资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股东身份并不影响股东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股东身份的取得是基于对公司的出资,劳动者身份的取得是基于对公司对劳动者的用工。法律不禁止股东成为劳动者,股东可以与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为公司提供劳动并享有劳动者的权利。 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股东主张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核心在于分析其是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事务还是以劳动者身份为公司提供劳动,具有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通过实际履行情况和从属性关系来认定。从属性的判断依据往往是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资实际支付记录、排班表、工作任务清单、考勤表、打卡记录、工作对接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用人单位不能仅以“特殊身份”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劳动者若遇类似纠纷,应注意保存证据,积极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撰 稿丨王鑫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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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槐法案例丨股东还是员工,法院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