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99万元。
之一。
★案 件 庭 审★
原告诉讼后,被告答辩认为:1、原告所主张赔偿的损失,是因为特定时间买入标的股票某科技而产生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是相对隐蔽的行为,原告的投资决策行为如何受被告影响,需要原告举证证明,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买入标的股票的行为与被告具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买入的股票价格偏离市场合理价值。2、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已经涉嫌届满,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答辩,原告认为:1、2019年3月21日至2021年1月13日(操纵期间),王某等投入本金20余亿元,通过融资融券、场外配资、购买场外期权等方式,放大资金量以形成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筹集的208个证券账户,采用连续交易、对倒交易、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方式操纵某科技公司股票。
依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操纵股价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 院 判 决★
1、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应当适用欺诈市场理论和推定信赖原则,来判断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与操纵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系列案中,被告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某科技股价和交易量。虽然在被告操纵某科技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件,但案涉操纵行为具有连续性、重大性,原告的交易行为受到“多因一果”的影响,实际控制人变更等因素并不足以阻断被告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2、原告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于是,深圳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律 师 建 议★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制定有关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解决该类型案件的争议焦点:诉讼时效的起算、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损失的计算等,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