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一、自公告有效期满之日起,本所全面停止执业,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前列均含正副本)、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介绍信、所函、业务合同等证件、印章、资料全部失效。

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三、公告有效期与申报债权期一致。

  2025年7月7日


江苏瀛镇(丹徒)律师事务所注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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