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6 日,*ST 天喻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ST 天喻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6 号、证监立案字 0052025005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立案。

经表示,上市公司信披不及时、不准确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凡是在 2023 年 4 月 15 日到 2024 年 9 月 9 日之间买入,且在 2024 年 9 月 9 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或在上市后至 2025 年 6 月 6 日期间买入,且在 2025 年 6 月 6 日收盘时持有 *ST 天喻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报名请关注公号 ” “(:99)参与,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因民间借贷纠纷,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杭州越秀 “)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 *ST 天喻(以下简称 ” 公司 “、” 武汉天喻 “)等六方共同向杭州越秀偿还借款本金 6000 万元及暂计利息 260 万元,并承担仲裁所产生的法律费用。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 法院 “)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对申请人 *ST 天喻与被申请人杭州越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ST 天喻请求确认 *ST 天喻与杭州越秀之间就《借款合同》相关争议不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本案的仲裁协议约定于《借款合同》中,*ST 天喻并非该《借款合同》的签约主体),经审查,法院认为 *ST 天喻并非仲裁协议当事人,不受仲裁协议拘束,确认 *ST 天喻与杭州越秀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 *ST 天喻与被申请人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案件申请费 400 元,由申请人 *ST 天喻负担。

天眼查显示,*ST 天喻曾用名:武汉天喻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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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喻及实控人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损股民可报名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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