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卖骑手送餐途中身体不适,提前下线后发病,能向公司索赔吗?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较为灵活,在相关工伤认定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责划分成为一大难点。

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骑手送餐途中身体不适

提前下线后发病

2023年11月凌晨2点,朱某在送餐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提前下线,并于同天凌晨3点被送至医院救治,后因伤情严重,转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出血后遗症、肺纤维化、高血压3级(很高危)”等症。

事故发生后,朱某多次联系A公司索要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

用工单位存在管理疏漏

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且双方当事人也均认可劳务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有三种方式:

1.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2.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身损害的;

3. 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

法院认为,朱某因疾病受害不符合上述规定。

但从朱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可以看出,其长期工作时间为凌晨,且存在经常通宵接单的事实。A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在工作量调配时具有及时发现和采取有效干预措施义务,以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避免劳动者过度劳动.

从本案的相关证据看,A公司存在机械性通过系统和数据进行派单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保障朱某合理提供劳务和必要休息的权益,属管理疏漏。

此外,虽然朱某的诊断症状未直接显示与提供劳务有关,但A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8万元。

一审判决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A公司与朱某联系,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劳动者

及时保存证据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多地取决于彼此约定。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官提醒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遭到侵害时,要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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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豫法阳光、光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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