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4日,爱康科技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4200万元罚款。此前,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邹承慧立案调查。
经查,爱康科技及相关人员涉违法事实如下:
一、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9年至2023年,邹承慧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分别为24,851.26万元、17,909.38万元、26,721.26万元、61,435.93万元、66,361.90万元,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6.05%、4.19%、7.11%、19.15%、28.69%,公司年报中未依规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1年至2023年,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为邹承慧控制的关联方提供担保,发生额分别为95,623.04万元、6,100万元、18,920万元,余额分别为95,623.04万元、24,723.04万元、18,623.04万元,余额分别占当期期末净资产的25.44%、7.71%、8.05%,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爱康科技通过少计借款费用方式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自然人资金往来,2023年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爱康科技2023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少计借款费用、虚增利润,金额分别为660.50万元、979.60万元、3,357.29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36%、15.61%、456.51%,前述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四、爱康科技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以供应链金融业务方式,通过资金方,爱康科技子公司与实控人邹承慧控制的无锡慧荣、苏州慧昊,实际形成23,447.88万元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占当期净资产的10.14%。上市公司未按规定予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爱康科技2024年部分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情形。
(一)部分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24年4月15日,爱康科技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目前公司不存在被ST的风险。”2024年4月30日,爱康科技披露《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中提及:“截止目前,公司已签订在手组件合同约5.1GW,约45亿元销售额。此外,在手支架订单约5亿元。”2024年5月8日,公司在深交所的互动易平台披露《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内容显示“公司目前在手订单约50亿元销售额”。前述信息与事实不符。
(二)部分信息披露未及时。2024年7月8日,爱康科技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子公司赣州光电债务到期无法偿还被诉、被裁定强制执行拍卖部分资产等情况。经查,爱康科技至少于2024年6月已知悉赣州光电涉诉,知悉相应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质押担保等相关事项,但未及时披露。
·【索赔法律依据】
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索赔条件提示】
爱康科技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投资者可通过公号“”进行索赔登记。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索赔提供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