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申请执行所需的满足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三)受申请执行的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六)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02
申请执行所需的准备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2.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须提交委托手续,包括:
1.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在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须提供提交保全财产清单,如《保全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七)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八)申请人收款账户: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开户行名称(精确到某某支行)。
(九)移送执行书/执行依据文书生效证明:请联系做出执行依据部门,由该部门提供。
03
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线下申请
将纸质申请材料递交至施甸县人民法院二楼办事大厅(施甸县甸阳镇白云路东端)。
(二)线上申请
0875—8121421
0875—8125319
原标题:《诉讼指南之执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