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2023年度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合作单位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聚焦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以促进文化消费为抓手,释放文化市场潜力,推动北京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管理办法》,拟于2023年7月-10月开展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
为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23年度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合作单位。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方式参见《2023年度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申报指南》。
征集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12日(含)止。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3日
*本文转自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官网。
2023年度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申报指南
根据《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管理办法》,开展2023年度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以下简称“促进行动”)申报审核工作。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对象
在北京市注册并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并纳入第十一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以下简称“文化消费季”)活动体系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
(二)支持领域
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促进行动主要支持以下领域:
1.文艺表演:主要包括提供表演艺术(如戏曲、歌舞、话剧、音乐、杂技、马戏、木偶等)服务的艺术表演场馆等市场主体。
2.出版发行:主要包括提供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期刊等发行征订服务的实体书店、邮局等市场主体。
3.广播影视:主要包括提供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服务的有线电视服务商、IPTV、电影院等市场主体。
4.文创产品:主要包括提供艺术品展示和交易(含文物艺术品交易)、工艺美术品销售、文化文物单位和市属公园文化创意产品、文化消费终端销售等服务的画廊、拍卖机构、文创商店等市场主体。
5.互联网文娱消费平台:主要包括提供互联网演出购票、互联网娱乐应用、网络视听、网络文学、数字音乐、有声阅读、知识服务、互联网艺术品(含文物艺术品)鉴定拍卖等服务的市场主体。
6.文化消费新业态:主要包括借助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AR、VR、以超高清为代表的高新视频等技术,创新开展云演艺、数字艺术、沉浸式体验等文化消费新业态的市场主体。
二、支持方式、评审依据及支持标准
(一)支持方式
促进行动采取事前申报承诺、事后评价支持的方式开展,分领域分梯次给予支持。
(二)评审依据
根据市场主体2022年主营业务经营情况、在京纳税情况、对北京文化消费市场规模和活跃度、消费业态和模式创新等方面的贡献及自愿参与第十一届文化消费季期间(7月1日-10月31日)惠民让利额度的承诺等指标,开展促进行动参与资格评审。
经公示后纳入促进行动合作单位名单的市场主体,可在第十一届文化消费季期间(7月1日-10月31日)选择一个或多个时间段开展活动。根据合作单位实际参与第十一届文化消费季期间举办活动所产生的惠民让利额度、产品服务销售以及参加其他市级组织的促进文化消费活动的数量等指标综合评定后给予支持。
(三)支持标准
合作单位在同一年度只可选择一个支持领域进行申报,单家合作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且不超过其实际参与第十一届文化消费季期间的惠民让利额度。
三、不予支持情况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支持:
1.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2.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3.过去一年内受到相关行政部门重大处罚的;
4.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市场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所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有违公序良俗;
3.所提供文化产品或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有弄虚作假行为;
5.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6.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中有行贿行为;
7.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四、申报方式及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需于2023年6月12日24时前登录“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申报系统”()完善资料信息并进行申报,并于2023年6月13日17时前提交纸质资料3份。
(二)申报要求
1.提交材料齐全、扫描件清晰可见、法人签字清晰。
2.申报系统内要求提交的材料除原件外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扫描为电子版,超过两页需加盖骑缝章。
3.纸质资料需采用A4纸打印,按《申报指南》附件的资料清单(附件4)顺序胶装成册。资料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整本书面资料加盖骑缝章。
五、纪律要求
申报单位应承诺提交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参与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并纳入文化消费促进行动黑名单管理。
六、其他
(一)重点事项说明
1.我中心未与任何“代办”机构合作,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资金申报,请各申报单位选择通知内的正规途径进行申报;
2.同一集团控制的各级关联企业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申报或各级关联企业独立申报;
3.申报系统只在申报有效期间内开通,逾期未递交资料视为放弃申报,未进行线上申报的申报单位纸质资料不予接收,书面资料及电子版资料不予退还。
(二)咨询方式
00(工作时间9:00-11:30,14:00-17:30)
附件:
1.《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管理办法》
2.《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3.《居民消费支出分类(2013)》
4.“主体资格申报”资料清单
5.企业邮寄材料快递信息表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2023年5月23日
*本文转自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官网
(来源:北京文创板发展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