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清退以来,不少出借人希望通过起诉平台维护权益,然而业务合规的平台和出借人间只存在信息中介合同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贷纠纷起诉平台必然败诉。日前,湖南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贷出借人诉玖富普惠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认定玖富平台系信息中介,改判玖富普惠胜诉,撤销了一审判决。

在诉讼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三项事实:(1)本案系居间合同关系;(2)玖富公司系信息中介,出借人熊某某出借款项给借款人而非玖富,玖富普惠仅提供居间服务并非借款人,熊某某要求平台还款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3)玖富数科与玖富普惠不存在财产混同,母公司玖富数科不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作为尚在清退中的合规平台,玖富普惠与出借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出借人的索赔主张。

具体而言,法院认定熊某某利用玖富普惠公司开发的网络平台,向第三人出借其自有资金,并按照平台设计的程序履行,且提供的每一笔资金都进行了网上确认。在这个过程中,玖富普惠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承担信息中介职能,故熊某某与玖富公司不属于借款合同关系,而系居间服务合同关系,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熊某某是通过平台向借款人对外出借,并非向玖富普惠出借资金,玖富普惠不经手资金,因而无证据证明玖富普惠涉嫌设立资金池、自融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熊某某请求公司偿还涉款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另外,由于和玖富普惠不存在财产混同,母公司玖富数科集团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有鉴于此,对于近年来网贷涉及的债务纠纷,此前出台的《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也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非常有针对性地指明了法院审判网贷类案件的方向,也完全符合《民法典》和《合同法》的规定。

总之,出借人一定要明确一个事实,在P2P网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中,平台并非债权债务主体,也就不承担还债责任。出借人要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只能起诉逾期不还的借款人,才能迎来于己有利的判决结果。


湖南法院判决玖富系信息中介 不支持出借人起诉平台索赔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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