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住建局在官网发出了关于公开征求修订《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众意见的公告。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方式作出了调整。

   ■新快报记者 王彤

对移交方式作出调整

据悉,规定在2016年首次公布,2018年、2019年先后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优化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拟再次修订。记者梳理发现,新版本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方式作出了调整。

   其中规定,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应接收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经营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建成后归其所有,由其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

市规自、住建、教育、城管、文化、卫生、公安、交通、残联等专业部门联合制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属性、移交标准、接收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产权归属进行指引。

   明确相关建设的时序

规定仍然保持了相关建设时序的要求,比如,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删除了最后“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申请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


征求意见!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标准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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