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在中国民事与行政诉讼中,一般指10人以上)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应当符合共同诉讼基本条件,中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诉讼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限民行能力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一)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消灭而消灭
1.监护人的确定方式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是依法律而确定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不需要办理委托代理书,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和与被代理人具有监护关系,其代理权便成立
(二)法定代理权广泛性
1.一般性诉讼权利行使权:提供证据、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2.特殊性、实体处分性诉讼权利行使权: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自行和解,请求、接受调解等
(三)法定代理人诉讼地位(不等于当事人)
1.法定代理人诉讼地位与当事人不同
(1)被代理人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资格,但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2)法定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其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3)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应当视为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主要差异
(1)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应诉
(2)法院的判决结果及于当事人而非法定诉讼代理人,因为法定代理人并不是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义务的承担者
(3)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死亡,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承担诉讼时,诉讼可中止但不能终结
(四)法定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1.因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1)被监护人取得、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人、被监护人死亡
(4)因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2.因诉讼结束而消灭
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的人。
(一)特点
1.基于意思表示
2.须商定权限
3.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开庭审理前)
书面委托例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范围
2. (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法人)工作人员
(1)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团推荐公民
(1)4条件
①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②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or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③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④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or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2)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代理权限
1.一般授权:限于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
例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出庭和辩论等
2.特殊授权
(1)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提起上诉等
(2)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四)法律效果
1.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例外:离婚案件)
2.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
3.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五)代理权消灭事由
1.诉讼终结
2.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4.当事人解除委托
5.代理人辞去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