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一)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吸收了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
(二)权限: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人数:
1.2—5人
2.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为具有共同、同样的法律利益,因人数众多而由其中一人、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
一、特征
1.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10人以上
2.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有共同、同类的诉讼标的即诉因相同
3.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具有可代表性
4.代表人行使实体处分权,必须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
二、种类
(一)并非所有的共同诉讼都能构成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可能是必要共同诉讼也可能是普通共同诉讼,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二)两类代表人诉讼中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的不同选择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可必要、普通
(2)代表人确定方式:只能推选
(3)选不出代表人
①必要共同诉讼:自己参加诉讼
②普通共同诉讼:另行起诉
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只能是普通共同诉讼
(2)代表人确定方式
①先推选
②再法院协商、指定(在起诉的当事人)
(3)选不出代表人:另行诉讼
(4)判决扩展:未登记权利人另行提起诉讼,法院可裁定、判决
(三)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公告、登记、裁判适用
1.向法院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
2.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3.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4.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且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5.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之裁判效力
(1)对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
(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法院无须另行裁判,裁定适用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