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

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

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同时,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由上可知,代表人诉讼是指当诉讼中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由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代表人代表本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代表人应当维护本方全体当事人的利益从事诉讼活动,诉讼结果对全体当事人均发生效力的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具有当事人众多、公益性、示范性、诉讼成本低、效率高、诉讼活动及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等特点。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常见于群体性证券纠纷和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因此,关于此类案件又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第九十五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其中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是“顾华骏、刘淑君等11名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该案是我国首例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感兴趣的可以去看看。


什么是代表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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