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本身即当事人。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10人以上)的情况下,由人数众多一方或者双方推举出代表(2—5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人。
2、法定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是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下面有讲解,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无须办理委托代理书,法定代理人的权限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只要能够证明自己身份与被代理人具有监护关系,代理权就成立。
(2)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和应诉;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法定代理人也应当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3)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4)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一般诉讼权利和特别授权中的权利
(5)代理权的消灭事由: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死亡;因离婚或解除收养关系,监护人丧失监护权。
3、委托代理人
(1)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分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而有不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
(2)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出庭、辩论等一般性诉讼权利。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节,提出反诉、上诉等。
需要特别注意,如果授权委托书中仅写明“全权代理或者特别授权”,而无具体授权,则不产生特别授权的效力。
(3)权限消灭事由:诉讼终结;解除委托;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死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