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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0

证券简称:盛运环保

公告编号:0166

一、索赔条件

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买入盛运环保(300090),且在2019年9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盛运环保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包括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二、索赔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需公证)

2.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

3.证券交易对账单或交割单

三、索赔依据

2018年5月4日,盛运环保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2号),公司内部存在重大缺陷,前期多个银行账户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且以上账户存在融资事项,所融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同时,此事项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019年3月28日,盛运环保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20190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9月20日,盛运环保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处罚字[2019]3号。

2019年11月8日,盛运环保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19]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盛运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盛运环保2016年度报告少计资产、负债978,389,345.44元,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截至2016年12月31日,盛运环保及其13个子公司名下23个银行账户未纳入财务核算。2016年,上述银行账户借方发生额累计749,568,960.5元,贷方发生额累计749,158,532.88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盛运环保及其子公司共发生21笔借款(包括前述表外账户借款)未纳入公司财务核算,造成公司2016年度报告少计资产和负债,涉及金额共计978,389,345.44元,占当期资产总额11,048,797,720.18元的8.86%,占当期净资产5,214,628,870.52元的18.8%。对此,盛运环保2017年度报告对该事项作出如下会计差错更正:“本报告期,本公司发现前期有未入账的资产及债务,更正调整增加资产978,389,345.44元,调整增加负债978,389,345.44元”。

盛运环保2016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和负债978,389,345.44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盛运环保未按照规定披露2014~2018年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2014~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盛运环保于2014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发生52笔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907,268,781.52元,主要是为盛运环保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子公司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发生后盛运环保未及时对外披露,也未在2014~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年份发生的共计27笔担保事项。

盛运环保未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2014年修订)9.1、9.11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三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一条要求,在2014~2016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27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盛运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盛运环保与控股股东开晓胜控制下的安徽润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开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占用资金累计金额204864.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6%,达到《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9.1、10.2.4、10.2.11有关重大关联交易的临时披露标准,盛运环保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盛运环保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四、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未按照规定披露逾期债务情况

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在公司债券私募债15盛运01、16盛运01、一般公司债17盛运01存续期间,发生了12笔其他对外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情形,盛运环保未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有盛运环保公司章程、2014~2017年年度报告、临时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法院传票或裁定书等证据证明。

安徽证监局认定:盛运环保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规重大担保、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等事项,披露的2014~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盛运环保作为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其他债务逾期违约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此外,对于公司高管等人提出的申辩,证监局不予采纳,并做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盛运环保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开晓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胡凌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杨宝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王仕民、刘玉斌、丁家宏、范成山、韦文金、宋安宁、祝朝刚,郑凤才,赵晓阳、乔广义、程晓和、杨吉涛、潘岚松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开晓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此外,盛运环保董事长开晓胜被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推定亏损投资者已可提起诉讼索赔。

四、索赔费用

五、关于我们

长达18年,具有证券分析师、证券投资顾问、期货从业、基金从业资格。所带领团队执业领域为金融诉讼、合规监管、刑民交叉,且专注于证券诉讼,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做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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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90】盛运环保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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