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正式起诉阶段
诉讼时效:2021年11月19日
一、索赔条件
于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4月23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4月2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
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
二、索赔背景
2017年1月26日,ST天成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2017年4月24日,ST天成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8年1月11日,ST天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内容为中国证监会对ST天成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业绩披露差异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0月18日,ST天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8年11月29日,ST天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内容为ST天成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中国证监会认定ST天成在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包括ST天成在内的多名责任人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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