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1117中国化学,供应商被拉上被告席,理由是配合造假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鼎宁波”)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获悉赛鼎宁波涉及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赢”)起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经初步核实,赛鼎宁波不存在明知康得新实施财务造假而依然配合的情形,同时本案被告多达十一名,赛鼎宁波仅为第七被告,公司初步评估,本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02114罗平锌电,定增投资者/资管计划最终投资人的大额索赔案件有典型意义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共计名投资者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赔偿投资损失。涉案金额41,650.95万元。
3.002766索菱股份,赔偿责任属于破产债权,公司已完成破产重整
截至本报告批准之日,共有581名投资者向深圳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其中,深圳中院已裁定准许18名原告撤回起诉。其余563名投资者起诉金额共计约为72,013,881.02元;目前已有411名(涉及起诉金额47,476,324.95元)最终判决金额为46,240,862.40元(含案件受理费),152名(涉及起诉金额24,537,556.07元)尚未判决。
对于上述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索赔形成的债权,经法院判决后,根据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的《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和受偿方案调整和受偿。
公司针对投资者诉讼在2021年度共计确认了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74,310,073.15元。并根据司法重整计划同时确认相关债务重组收益20,293,336.15元。
4.000636风华高科,二审改判,赔偿比例降低
2019年11月22日,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号),自年以来,本公司陆续收到法院送达的投资者诉风华高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截至本次报告日,本公司已根据投资者诉讼判决情况及诉讼进展情况计提了60,105,997.43元预计负债,但由于部分投资者维权的诉讼案件尚未结案,本公司暂无法预计未来可能产生的投资者诉讼支出金额。
5.600836上海易连,新司法解释前即判决上市公司不承担责任的少数案例
郭金山诉公司、界龙集团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郭金山诉讼请求。郭金山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5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金山的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1月郭金山申请再审此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1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6.300152新动力,只有一个案件
2021年8月18日周**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冀01民初3546号,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实际损失162,438.75元(投资差额损失161,500.00元、佣金48.45元、印花税161.5元、利息728.8元);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截至审计报告日,处于一审审理中。
7.600830香溢融通,382人起诉
截至目前,合计318名自然人和1家公司(起案件)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5,866,379.878元(原为81,547,005.069元,后部分案件变更诉讼金额),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8.凯瑞德,案件数量不多,平均索赔不多
因前前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联模、张培峰在任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因过往信披违规而可能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目前,公司因上述被行政处罚事项已涉及股民索赔案件多起,同时可能存在其他股民起诉索赔的风险。
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或已经收到民事裁定书(诉前保全)的案件共计25起,均为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总金额101.73万元,其中:处于一审中1起,请求赔偿金额2.65万元、处于二审中24起,请求赔偿金额237.9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承担赔偿金额98.08万元。
针对以上未决诉讼所涉及的债权,公司预留了偿债资源,并提存至管理人账户,后续根据终判情况或和解结果,由管理人审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清偿。
9.600857宁波中百,平均索赔14万
因证监会对宁波中百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9〕123号),宁波中院于2019年末至2022年末陆续受理了54起小股东起诉宁波中百证券虚假陈述的索赔之诉,涉及索赔金额7,390,998.87元。截止本报告期末,41起案件已审结,其中4起案件原告庭后提出撤诉申请,11起已判决案件仍在上诉期内,尚有2起案件法院受理后尚未通知开庭时间。公司对以上案件高度重视,对判决已生效案件均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完毕,后续公司将以赔偿损失部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公司就上述事宜已计提370万元的预计负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期后新增的11起案件法院已受理,但尚未通知开庭时间。
10.000728国元证券,券商起诉发行人、券商、其他中介机构
2022年1月20日,国元证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国元证券起诉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胜通”)、83,279,563.23元债权,其他被告对山东胜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1月24日,法院受理本案。2022年3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胜通集团已被东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司法解释,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国元证券的起诉。2022年3月9日,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2022年7月2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指令青岛市中院审理,2023年3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该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
11.601901方正证券,券商自身虚假陈述,不是对其他发行人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7年5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有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因上述处罚,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分别向长沙中院、北京一中院等法院对公司和方正集团提起诉讼;后因管辖权原因统一移送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长沙中院。
截至报告期末,长沙中院累计受理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共2,993件,均已完结,具体情况为:2,981件案件经判决或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除1件近期终审判决案件外(涉及金额9万余元),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付义务;12件案件按原告撤诉处理。
12.601456国联证券,普通代表人诉讼,是IPO券商
2021年6月,共计15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力生物”)赔偿因其证券虚假行为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共计人民币276.21万元。此案于2021年10月28日开庭审理,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本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并进行权利人登记。
2022年8月,华英证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2日印发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628名投资者诉讼龙力生物赔偿各原告因其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以及诉讼费用等,华英证券作为龙力生物股票上市的保荐人及证券承销商,与其他12名自然人以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案金额尚在统计过程中。上述案件尚处于法律诉讼初期阶段,结合该案情目前的进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本集团认为该案件尚未达到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判断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13.000712锦龙股份,中山证券,多是山东债券项目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以亿阳集团、中山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诉讼。
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中山证券、徐某、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被告,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案。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中山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以中山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被告,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提起诉讼。
14.600999招商证券,中安科项目赔大了,2.51亿元连带责任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7,999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其中,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其中7,083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和裁定,根据法院判决,本公司在合计人民币2.5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和武汉金融法院送达的损失鉴定意见,尚未判决的投资者所涉案件投资差额损失金额合计人民币1.52亿元,本公司预计在上述投资差额损失金额2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合并财务报表已考虑上述诉讼事项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