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法律访谈:操纵证券罪、操纵手法和证券索赔要点解析
“操纵证券”的⾏为,是指人为地操纵股价,或者制造虚假价格或者交易量,引诱投资人参与证券、期货交易。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险的欺诈⾏为。
操纵证券的行为,会在市场上造成虚假的供求关系,并且将从根本上破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任感。同时会给证券投资者带来巨额损失。
金融法律研究小编:操纵手法有哪些?
交易类的包括: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虚假申报。
信息类的包括:抢帽子和蛊惑交易
上市公司参与。包括内部人员编造重大信息或者控制重大信息的发布节奏。
重点讲讲抢帽子交易。典型案例是朱伟明案,公开推荐股票,然后做反向操作。
金融法律研究小编:投资者如何维权?
根据2019年颁布的新证券法,53条-56条规定了,对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虚假陈述三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均可以索赔。
索赔的前置条件是行政机关也就是证监会做出的处罚文件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有罪判决为依据。
对于操纵证券的索赔的损失金额,现在有多种计算方式,还没有统一。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是以操纵后的价格和模拟的没有操纵的价格进行对比来计算损失金额。
金融法律研究小编:相关索赔的依据是什么?
第五十三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