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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19名时任高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去年11月被汕头中院选取为示范案件。
庭审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二、广发证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
款之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该日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2、该日为宜华生活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宜华生活虚假陈述揭露后导致了股价大幅下跌。
二、广发证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广发证券为宜华生活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持续督导期间的独立财务顾问,未能发现宜华生活实施虚增利润、存在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了存在虚假陈述的2016年、2017年现场检查报告;以及2016年度、2017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应当与宜华生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网上公开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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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