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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通(维权)(跨境通维权入口)

2021年5月18日,跨境通(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徐佳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跨境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山西证监局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作,索赔条件为:

  在2021年1月30日至2021年4月29日期间买入跨境通股票,且在2021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

网上公开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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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韦子蓉


跨境通股票索赔: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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