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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称,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4日出具的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保荐代表人对览海医疗2021年1月1日以来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2022年4月27日,览海医疗披露公告称,公司2021年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2年1月,因控股股东关联方借款440,693,624元到期未归还,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情况表明,董芷汝、杨沁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未能发现并及时披露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关联方资金占用方面存在的违规情况及重大风险事项,出具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览海医疗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保荐代表人董芷汝、杨沁予以通报批评。
2022年6月21日,览海医疗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以及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债权未收回事项。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2022年3月4日,中信证券出具的《关于览海医疗2021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称,截至现场检查之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要求览海医疗和中信证券共同赔偿损失。
在2021年1月6日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买入退市海医股票,且在2022年4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退市海医维权入口)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网上公开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大商事案例)
责任编辑:陈诗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