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4号)。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浩源涉及的主要违规包括: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 8000 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 6007.5079 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在 2019 年 5 月 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6315 万元;新疆浩源在 2019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 45000 万元;新疆浩源在 2019 年 12 月 9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 万元。
此前,ST浩源于2021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还款进展公告》 显示,截至公告发布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余额 513,860,160.00 元(不含利息)。ST浩源表示公司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全力推进资金占用事项解决的相关工作。
细核对自己的交易记录,ST浩源第一次行政处罚的索赔时段为: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买入ST浩源,且在2018年3月2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浩源的亏损投资者;ST浩源第二次行政处罚
目前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已经下达,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受理ST浩源投资者索赔诉讼。由于这并非是ST浩源第一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2018年11月15日ST浩源第一次收到行政处罚的诉讼时效尚未过期,因此ST浩源索赔有两个索赔时段。
附图:ST浩源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截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