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214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中恒汇志)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425日,相关中介机构分别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20141227日,中安科公告其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

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主要违法事实有:

(一)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二)中安消技术“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中安消技术对以BT方式(建设移交,BOT模式的变换形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15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处理结果

201952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认定中恒汇志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中安科、中安消技术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中恒汇志处以60万罚款,对时任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涂国身处以30万罚款,对涂国身采取10年市场禁入;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市公司中安科处以40万罚款,对6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万至20万不等的罚款,对被收购方中安消技术处以60万罚款,对2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万罚款。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黄峰等六原告、涂国身、中恒汇志全部诉讼请求;202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同时,中国证监会对银信评估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决定,没收银信评估业务收入,并处以3倍罚款;对三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来源:网络

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汇点广场1栋A1103号。

版权声明】: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务范围:证券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公司业务、银行业务、民商事业务、刑事案件。


中安消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