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水市桃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约定投资的一方只分红不承担亏损风险,双方在发生纠纷后,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提起诉讼。双方究竟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责任又该如何承担,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对法律关系与责任进行了明确。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11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了《合伙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出资,被告负责寻找合格煤源并销售。202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载明截至当日,被告因未完成寻找合格煤源并达到销售量的任务,应向原告支付430978元,承诺于2023年10月16日前全部清偿。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亦未履行《合伙协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款项430978元、期间工资、自2023年10月17日起开始计算的逾期利息。
被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案涉协议约定由原告单独出资,被告负责寻找合格煤源并销售,每月指定数量不低于1万吨,原告按被告采购的实际数量每吨抽取资金使用费6元,若达不到指定数量,则被告向原告每月支付工资款12000元,其余产生的任何意外风险均与原告无关。案涉协议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原告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被告未能完成任务。2023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证明,载明被告欠付原告投资款478元,加上当月未完成任务而应支付的工资款12000元,合计为430978元。被告承诺于2023年10月16日前清偿完毕。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借期利息共计430065元,及自2023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析法明理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类以合伙(合作或投资)名义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其本质却为民间借贷。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需重点审查以下几点:协议或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条款,投资者是否参与实际经营;无论实际经营情况如何、资金使用人是否获取收益,是否均应向投资人定期支付最低或固定回报;应结合协议内容、履行情况、日常经验等因素,对法律关系进行综合认定。
同时,双方约定的工资或分红,在借贷关系中实质属于借期利息,不应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规定的利率上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合伙协议》,但原告仅出资不承担任何风险,且未参与到实际经营中来,可认定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投资合伙的基本特征。原告投入的资金稳赚不赔,每月若被告完成任务,原告就按约定收取资金费,若未完成,则需要向原告支付固定工资款,双方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故该案应按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另外,被告支付的工资款,实质为每月最低利息,该部分不应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同时,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合伙期限,但被告出具的证明明确了还款日期,且原告主张自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则应以此明确借期,区分借期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节点。
供稿:王志毅
原标题:《【桃法典型案例】约定合伙投资,一方仅出资却不担风险,后因亏损对薄公堂——双方是投资关系还是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