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上公开
3月14日,网上公开资者权益保护等议题,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网上公开副总编辑岳才勇: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监管的首要任务
岳才勇表示,证监会在研究部署2025年重点工作时,强调出台中小投资者保护政策措施文件,推动健全特别代表人诉讼、当事人承诺等制度机制,切实维护市场“三公”,进一步凸显了投资者保护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岳才勇表示,网上公开,破解 “维权无门” 困境;借助微博的传播矩阵和网上公开的强大传播力量,开展常态化的风险教育,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
余兴喜:上市公司质量提高要从“软指标”和“硬指标”两方面入手
中上协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余兴喜表示,衡量上市公司质量主要从软指标(公司治理和企业管理水平)与硬指标(公司业绩和发展前景)两方面入手。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内因靠公司自身,外因依赖良好外部环境。上市公司应努力做好公司治理、企业管理及业务,以提升自身质量,让投资者对公司未来有良好的信心。
:完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补齐投资者维权“短板”
投资者维权“短板”,为投资者维权指明方向。
场公平,需监管、制度、法律人及投资者共同努力,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此需要要监管部门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完善披露规则,明确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同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广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此外监管部门、证券公司等应共同开展多样投资教育活动,提高公众金融素养。
陈宇霞:诉讼周期过长致投资者维权成本高昂,维权意愿显著降低
霞表示,投资者维权案件中,尤其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周期明显长于普通民事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通常涉及众多原告和巨额标的,法院在审理时需考量诸多因素,导致许多案件持续数年才能结案。这就导致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周期通常以3年为起点,部分案件甚至超过5年仍未结案,不仅大幅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意愿。
:通过提交破产重整申请来推动企业主动履责与和解
所合伙人表示,部分案件在征集时公司尚未退市,但漫长诉讼过程中公司退市。这种情况下,即便拿到判决书,强制执行也往往无果。此时可以通过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迫使公司提高和解比例。因公司虽退市,但仍有诸多资维权执行阶段提供新的思路。
张海峰:第三方平台要发挥推广作用,及时推送风险提示,提高投资者维权意识
落地和实务中间还有最后一公里的距离。而实务当中的几项痛点和方向,比如关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看不到风险和抓不到证据等,让无法及时甄别风险,过于依赖监管部门的立案侦查、警示和询问。需要推动监管部门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通过大数据的筛查异常交易、财务波动等信号,向投资者及时推送风险提示;通过更广泛的普法教育,加强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让他们及时或者提前地进行维权。
广东网上公开人诉讼,维护广大中小股民权益
广东网上公开比,中小股民权益保护力度差距明显等等。他期望维权平台能够借助AI浪潮,进一步为股民提供精准信息,同行应加强沟通、抱团取暖,共同推动解决法院立案难的问题,在代表人诉讼方面,鉴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占比仅1%,应多与法院沟通,积极推进普通代表人诉讼,以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股民权益。
:加快对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的调查速度,落实老鼠仓民事赔偿机制
期过长,从违规行为发生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公布,往往相隔数年,甚至长达六七年。这不仅削弱了投资者的维权意识,还导致部分案件因超诉讼时效而无法索赔。证监会应缩短从监管措施到行政处罚的时间跨度,避免投资者因信息不透明而陷入长期的不确定性。同时他指出《证券法》虽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应依法赔偿,但实际操作中,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往往缺乏具体信息,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自身是否为受害者。他建议,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详细披露老鼠仓涉及的股票和交易时间,以便投资者判断自身权益是否受损。
姚国文:聚焦投资者权益保护五大方面与预期落差明显
、单一揭露日的弊端、会计差错更正与虚假陈述的混淆、诉讼时效的不合理起算点。
徐劲:重大性与交易因果关系认定应更加关注股价波动因素
依据陈述事件重大性及虚假陈述前后股价大幅波动。但“大幅”波动标准模糊,5%、10%是否算大幅波动尚无定论,波动天数也无明确界定。实际案例中,存在当天股价未波动,次日股民反应过来后股价暴跌的情况,这种情形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存疑。对此,徐劲指出,在存在多个揭露日时,应更注重股价波动因素,将股价波动明显的日期定为揭露日,加大股价波动在揭露日认定中的权重,以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刘彦梅: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在退市机制中的挑战与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