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上公开
3月14日,网上公开低等关键问题发表深刻见解。陈宇霞指出,投资者维权案件中,尤其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周期明显长于普通民事案件。根据民诉法规定,普通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基本可在一年内结案。然而,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通常涉及众多原告和巨额标的,法院在审理时需考量诸多因素,导致许多案件持续数年才能结案。
关于近年来诉讼周期过长的原因,陈宇霞指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新司法解释取消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置程序。陈宇霞表示,这意味着大量案件在证监会对违规上市公司立案之日就开始准备诉讼,甚至着手起诉。然而,法院的审理依然依赖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这导致诉讼程序提前启动,但并未提前结案,从而拉长了整个诉讼周期。
二是为快速高效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众多法院积极探索新的审判方式,其中示范判例审理方式最为常见。陈宇霞表示,该方式旨在通过先审理几个示范案件,待其生效判决后,再依据其认定的事实批量快速审理平行案件。但在实际操作中,示范判例的审理过程并未因原告人数减少而提高效率,甚至有案例显示,示范判例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导致无法作出示范判决。此外,平行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并未因示范判例的存在而简化。每个平行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均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同样需要经历一审、二审等诉讼阶段。这使得大量平行案件实际上需要经历两个完整的诉讼周期,进一步延长了整体诉讼时间。
陈宇霞进一步指出,在上述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周期通常以3年为起点,部分案件甚至超过5年仍未结案。这不仅大幅增加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