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风云莫测,涨跌难测,很多人跃跃欲试,却又不知从何下手。如果遇到一个“专家”,自称可以带你入股,“赚钱五五分,赔钱他全包”,这靠谱吗?

小涵目前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专家”赔偿亏损共计20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24年初,小涵在社交平台认识被告小宇,小宇在社交平台经常分享交流炒股的相关事宜。2月双方就合作炒股事项达成合意,约定“盈利五五分成,亏损包赔,亏多少赔多少”,并约定了止损线。

2-4月,小涵在小宇指导下购入股票并盈利,分四次将盈利分成后转账至小宇账户,共计6.7万元。后小涵的股票开始逐渐亏损,造成小涵亏损20余万元。原被告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资格有严格的要求,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导盈利的股票收取50%的利润分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给予的股票分红6.7万元。

原告小涵作为股票投资者,对股票投资风险应当知晓,其虽然接受被告小宇指导,但股票操作和账户均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因此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自己承担,故原告主张的20余万元投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被告小宇向原告小涵返还钱款6.7万元。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以案释法

与证券行业从业者合作炒股违反证券法规定,却仍有人铤而走险求取富贵,但需知股市不是任何人的提款机,即使是证券行业从业者,也逃不过股市凶险的浪涛拍打。因此,广大投资者应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要迷信任何人可以在惊涛骇浪的股市中给自己带来超额收益,捂紧自己的钱袋子才是正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茅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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