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29 日,宜通世纪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因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倍泰健康 “)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方炎林在宜通世纪并购倍泰健康过程中对公司实施合同诈骗,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司在并购倍泰健康时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及补充协议,判令各交易对方返还其因该购买协议所获得的财产给公司,并且赔偿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2022 年 6 月 24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起诉。
2023 年 7 月 7 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 1716 号,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所有被告的反诉请求。
2023 年 7 月 7 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 01 民初 1716 号。在上诉期内,公司因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民终 5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宜通世纪称因本次上诉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所以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关注的是,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3 ] 14 号)。
经查明,宜通世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 》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一、责令宜通世纪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二、对钟飞鹏、郭汉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表示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 2018 年 4 月 3 日披露的公司 2017 年年报、2018 年 4 月 11 日披露的 2017 年年报(更新后)均存在虚假记载,因此 2023 年 6 月 21 日,宜通世纪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凡是在 2018 年 4 月 3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之间买入过,并在 2022 年 11 月 4 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报名参加索赔。参加免费报名关注公号 ” ” ( :88 ) 进行索赔登记。获赔前无任何费用。
天眼查显示,宜通世纪参与招投标项目 3703 次;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信息 13 条,专利信息 8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