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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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1.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2.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发行人为主体,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设立证券投资产品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法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还有两类人员亦可能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一是信息披露衍生义务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外部监事、职工监事、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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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根据2022年1月2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上述司法解释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方面规定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法院。首先,从地域管辖方面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必须由发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处发行人包括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因此投资者不管是单独起诉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是一并起诉信息披露衍生义务人以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均只能向发行人住所地的相应法院起诉,而不能向其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对管辖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从级别管辖方面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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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件

根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200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必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该规定已于2022年1月22日失效。

(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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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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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多元化解机制简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各地法院均在积极推进示范判决机制建设并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等。

示范判决机制是指本院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在示范判决生效前,法院会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诉前先行调解。示范判决生效后,在示范判决的基础上由相关调解组织或通过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前置程序是指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成渝金融法院牵头成立了成渝金融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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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票索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立案管辖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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