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波,今日我们不负众望,为您奉上诉状内容独家翻译,请君品鉴。

本案为证券集体诉讼,原告Manishkumar Khunt代表其个人,以及其他在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月28日期间(即后文所称“集体诉讼期”),购买阿里巴巴公司美国存托股票(Alibaba American Depositary Shares,以下简称“阿里巴巴股票”)的集体诉讼成员,起诉阿里巴巴公司以及公司管理人员、董事等巴”或“阿里公司”)、针对阿里巴巴的相关媒体报道、阿里公司自身发布的新闻等资料,原告提出了以下诉讼主张。原告相信,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经过合理的证据开示程序,将出现更多的证据支持原告的主张。

诉讼当事人

PARTIES

原告:

Manishkumar Khunt。

拥有阿里巴巴的美国存托股份,并由此遭受损害。

被告: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一家中国网络移动商业公司,主营业务有商品零售、批发等,也包括云计算和其他服务。阿里巴巴的美国存托股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以“BABA”为股票代码进行交易。该公司发行了超过3.86亿的美国存托股份,并自首次公开募股之日起在美国上市交易。

被告马云,阿里巴巴公司首要创始人,在相关时期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被告蔡崇信,阿里巴巴公司合作创始人,在相关时期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会副主席。

被告陆兆禧,在相关时期一直担任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并一直是该公司的主管人员之一。

被告武卫,在相关时期一直担任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上述马云等人在本案中被称为“自然人被告”。这些自然人被告做出、或指示做出的虚假陈述,使得阿里巴巴的美国存托股份在“集团诉讼期”(Class Period)被人为抬高。

上述自然人被告因其在公司中担任的职位,有权控制阿里巴巴季度报告、股东权利书和向媒体披露的内容,有权决定向证券分析师、货币及投资组合管理人、机构投资者等披露的信息,换句话说,他们有权控制对股票市场陈述的内容。他们涉嫌在股票发行日前或在发行后不久,提供误导性的公司报告以及媒体披露,他们也有能力和机会阻止发布或者对这些报告进行修正。凭借着在公司的职位,以及接触公司未公布信息资料的权利,这些自然人被告必然知晓某些本应披露的不利事实未向公众披露,也应知晓该公司做出的一些有利陈述实质上是虚假的或者是误导性的。故上述自然人被告需要对这些虚假和误导性陈述需要承担在诉讼中提及的责任。

被告应对以下行为负责:(1)作出虚假陈述;(2)没有公开他们知晓的关于阿里巴巴的不利事实。被告的欺诈手段以及欺骗阿里巴巴股票购买者的商业活动是成功的,这些手段(i)就阿里巴巴的前景和业务欺骗了投资者;(ii)人为抬高了阿里巴巴美国存托股票的价格;(iii)使得阿里巴巴及其售股股东在首次公开募股中募集到超过250亿美元的资金,同时使得阿里巴巴股票在集体诉讼期(“Class Period”)内的私人债务配售中上涨80亿美元以上;以及(iv)使得原告和诉讼集体中的其他成员购买了虚高的阿里巴巴股票。

根据S-K法案[17 C.F.R. §229.303]第303条,以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的相关解释,包括任何已知的趋势,发行人应当公开已经导致或很可能会导致注册人的财务信息无法预测未来经营业绩的事件或不确定情况。在首次公开募股之前,阿里巴巴和上汽集团(行情,问诊)曾进行会谈,上汽集团得知阿里巴巴正在大肆扩张业务范围(如果不是非法的话)。此次会议涉及的不利事件和不确定情况以及会议中讨论的交易很有可能会对阿里巴巴接下来的运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这些消息本应该在申请上市注册登记报告中公布,而阿里巴巴公司却没那么做。

因果关系/经济损失

LOSS CAUSATION/ECONOMIC LOSS

在集体诉讼期间,被告做了虚假和误导性的陈述,故意虚假陈述公司业绩及前景,欺骗整个证券市场,使得阿里巴巴的股价被人为抬高。一旦被告先前的故意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被披露,之前人为的价格虚高随着时间推移消失,阿里巴巴的股价就遭遇暴跌,连带着在此段集体诉讼期购买了阿里巴巴股票的原告与其他诉讼主体,也遭受了经济损失,根据联邦证券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金。

“信赖推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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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欺诈原则”的适用

LICABILITY OF THE PRESUMPTION

OF RELIANCE AND FRAUD ON THE MARKET

原告依赖“市场欺诈原则”所建立的“信赖推定理论”:

1.被告做了公开的虚假陈述,并在集体诉讼期间拒绝披露重要事实;

2.该疏漏和虚假陈述涉及的是重要事项;

3.该公司的股票是在一个有效的市场进行交易;

4.该虚假声明会导致一位理性投资者因相信证券市场是真实的以及该公司在美国的证券价格是公正的而进行投资;

5.原告及其他集体诉讼主体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时间,处于被告虚假陈述和真实情况被披露之间,且不知道该被虚假陈述和忽略的事实真相。

而在所有相关时期,阿里巴巴在美国的存托股票市场都是有效的,原因如下:

1. 作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发行商,阿里巴巴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定期公开报告。

2. 阿里巴巴通过已经建立的市场交流机制,定期与公开市场的投资者沟通交流信息,包括通过主要的有线新闻媒体定期发布新闻稿和进行其他内容广泛的信息公开披露,比如和金融类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以及其他类似报道机构之间的交流。

安全港原则不适用

NO SAFE HARBOR

阿里巴巴在集体诉讼期间作出前瞻性声明,提出“安全港”原则作为抗辩,但这和此前在IPO注册声明中一样,都无法使之逃避责任。被告同时需对任何虚假的或者误导性的前瞻性声明负责,因为在每一个前瞻性声明作出的时候,发言人都知道这个声明是虚假的或者是误导性的,但这个声明却得到了阿里巴巴主管人员的授权和认可,而该主管人员也明知该声明是虚假的。在被告过去和现在所做的声明中,没有一项是根据未来经济形势的计划和预测而做的合理推定,因为它们本身在作出的时候就不是所谓的依据未来经济成效而做的假定,也没有任何一项预测是明确与被告过去所做的陈述相关的。

集体诉讼声明

CLASS ACTION ALLEGATIONS

1.原告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3条,代表所有购买和持有阿里巴巴股票的股民,对阿里巴巴公司提起集体诉讼。原告诉讼集体之外是被告方成员,包括阿里巴巴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董事,及其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继任者、受让人,以及所有与被告存在控股权益关系的主体。

2.因集体诉讼涉及的相关主体数目过于庞大,故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联合诉讼是不实际的。阿里巴巴的股票在纽交所的交易十分活跃,已发行大约3.68亿美元的存托股票。虽然诉讼集体成员的准确数目尚未可得知,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才能确定,但原告相信人数将达到数百人。原告代表人将通过查询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的股票登记代理人或其股票转让代理人手中的登记信息来确定已注册的持有人和其他诉讼集体成员的身份,并通过邮件等常规方式通知他们关于该集体诉讼的相关情况。

3.该案法律和事实上的相关问题包括:(1)被告是否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2)被告是否隐匿或不实披露了某些重大事实;(3)被告是否明知或放任虚假陈述的出现;(4)被告的虚假陈述或隐瞒行为是否导致了阿里巴巴股票的虚高,继而造成了如今所估量的损失范围。

4.原告所提起诉讼,是典型的诉讼集团内的所有成员共同提起的诉讼,因为这些成员都由于被告所实施的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遭受了类似损害。

诉讼。

6.在本案的情况下,集团诉讼比起其他诉讼方式都更为公平且有效,因为不可能所有成员共同参与诉讼。而且,由于单个成员本身所受的伤害可能很小,而单个成员参与诉讼的成本和负担却十分高昂和繁重,故集团内的成员无法各自承担诉讼,这使得其无法实现自身救济。而在集团诉讼的统一管理下,这些都不再是问题。

诉讼要点一

COUNT 1

1.被告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法案第10条b款和b款第5项的规定:

在集体诉讼期内,被告散布或批准了上述错误陈述,他们明知或无视这些陈述中存在的误导信息,虚假披露信息,隐瞒重要事实,以致在当时之情境下,使他人产生误导。

他们:(a)利用方法、手段或诡计从事欺诈行为;(b)对重要事实作不实陈述,或省略重要事实,以致在当时情境下,使人产生误导;(c)从事会对原告以及其他在集体诉讼期内购买阿里巴巴股票的人产生欺诈或欺骗的行为、业务和商业活动。

2.原告和其他人因此遭受了损失,他们依赖市场的诚信,购买了被人为抬高价格的阿里巴巴股票。如果原告和其他人意识到这些股票的价格因为被告的不实陈述而被人为地、错误地抬高,他们不会以他们曾支付的价格购买阿里巴巴的股票。

3. 被告错误行为的直接结果是,原告和诉讼团体中的其他成员因在集体诉讼期内购买阿里巴巴的股票而遭受了损失。

诉讼要点二

COUNT 2

所有被告均违反了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第20(a)的规定:

自然人被告属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第20(a)规定的控制者,就他们在公司中的职位和其所持有的阿里巴巴普通股及(或)美国存托股而言,这些自然人被告有能力促使阿里巴巴从事此处提到的不法行为。阿里巴巴主导着这些自然人被告及全体员工,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对这些行为负有责任。

诉讼请求

PRAYER FOR RELIEF

1.请求确认此次诉讼是一次合理的集体诉讼,根据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第23条之规定,任命原告Manishkumar

2.请求判决给予损害赔偿金及利息。

4.请求判决给予合理或强制性补偿以及其他法庭认为合理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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