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两年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司法实践不断丰富,裁判结果日趋科学、精准,这既体现了司法对违法行为的有力惩戒,也彰显了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坚实保护。
为了有效应对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涉及的大量当事人和复杂问题,本团队基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发展历程与代理上市公司的经验和体会编写了《上市公司应对证券民事索赔100问》(后台回复“虚假陈述”),即可获得完整报告。我们从上市公司普遍关心的问题出发,通过问答方式搭建整体应对思路,并对有关概念和流程进行梳理,辅之以案例说明,意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团队已承接代理十余家上市公司民事赔偿代理工作,在深圳、上海、浙江多地法院均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承办经验,并为客户取得了较好的结果。如有民事赔偿应诉方面的问题及应诉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往期专题文章请见:
上市公司如何应对证券民事索赔?| 1—10问
上市公司如何应对证券民事索赔?| 11—20问
上市公司如何应对证券民事索赔?| 21—30问
问31:诱空型虚假陈述投资差额损失怎么计算?
答:(1)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买回的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买回股票平均价格-实际卖出股票平均价格)×已买回的股票的数量;
(2)基准日之前未买回的,投资差额损失=(股票的基准价格-实际卖出股票平均价格)×未买回股票的数量。问32: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怎么计算平均买入价格?
答:
(1)实际成本法的计算公式为:买入均价=(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总金额-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卖出总金额)÷(买入股数-卖出股数);
(2)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买入均价=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总金额÷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总股数;
(3)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为:买入均价=(∑本次购入股票成本+本次购入前持股成本)/(∑本次购入股票数量+本次购入前持股数量);
在处理涉及众多投资者和复杂交易结构的案件时,为确保公正、高效地处理损失测算问题,法院往往会选择委托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问33:怎么计算平均卖出价格?
答:(1)揭露日或更正日后,基准日前卖出
关于卖出均价的计算方法,业界普遍接受并采纳综合加权平均法。然而,在面临无法明确区分卖出股票是在揭露日之前还是之后购入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股票最先卖出的顺序,逐一累加至揭露日之前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在明确可索赔的股票范围后,依然采用综合加权平均法来计算卖出均价:
计算公式为:卖出均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有效卖出总金额÷有效卖出总数量;
(2)基准日仍持有证券
基准价以揭露日(更正日)至基准日之间每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为卖出平均价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
计算公式为:基准价=揭露日(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总和÷期间交易日总天数;
问34:怎么计算可索赔股票数量?
答:诱多型虚假陈述中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买入数量减去卖出数量的净额,即可索赔股票数量,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卖出数量减去买入数量的净额,即可索赔股票数量。
问35:什么是系统性风险?
答:系统性风险是一种全局性的因素,它独立于任何虚假陈述行为,是影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真实损失计算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全局性不仅涵盖了整个证券市场所面临的共同风险,也包括特定市场(行业)领域所面临的共同风险。
最高法在(2017)最高法民申4532号案中指出:“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以同样的方式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大盘、行业板块等指数的波动情况作为判断系统风险因素是否存在以及影响大小的参考依据。”其他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相关问题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描述也沿用了这一说法。
问36:系统性风险扣除可参考哪些指数或标准?
答:系统性风险扣除可参考大盘指数、行业指数、区域指数、相关概念指数等。
例如,在(202气设备行业指数跌幅为22.39%,工控自动化行业指数跌幅为23.86%,智能电网概念指数跌幅为24.76%,而涉案股票同期跌幅为25.14%。
由此可见,被告公司股票在该期间呈下跌走势,与同一时期大盘及行业板块等指数的下跌走势相一致,应认定被告公司股票下跌受到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最终剔除了系统性风险部分。
问37:如何计算系统性风险扣除?
答:在实践中,通常会使用酌定法、相对比例法、同步指数对比法来计算系统性风险的扣除。
酌定法:根据个股涨跌幅与大盘/行业指数的涨跌幅的对应关系,不通过精密的计算,由法院酌情认定扣除系统性风险因素的比例,一般10%-30%不等,如(2021)苏民终434号案酌定扣减20%,(2021)京民终955号案酌定扣减30%。2.相对比例法:以大盘指数或行业指数的涨跌幅比例,与上市公司股价涨跌幅比例相除,以相对比例作为扣减比例,如(2021)川民终176号,期间股价累计下跌49.54%,创业板指数累计下跌43.45%,扣除系统风险为87.71%(43.45%÷49.54%×100%)。3.同步指数对比法:以“3+X”组合参考指标体系计算平均数确定,“3”代表综合指数、一级行业指数和三级行业指数,是必选指数,“X”代表热点比较突出的反映涉案股票特点的概念指数,非必选项。一般法院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确定,如(2019)沪民终263号案中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2021)沪民终384号案中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2021)京民终955号案中委托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等。提请注意,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时,法院有权不予采纳并酌定损失,如(2021)京民终955号案,双方当事人委托不同的专业机构时可随机抽取决定,如(2021)沪民终384号案。问38:非系统性风险有哪些?如何扣除?
答: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源自个体因素,如市场操纵行为、投资者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以及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被告通常可主张使用特定事件分析法进行扣除。
问39:涉及投资者设立多个账户交易的情形,应如何计算实际损失?
答: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30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市场参与主体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在确定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时,每个产品应当单独计算。投资者及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产品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的,应当将各证券账户合并,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时间排序,以确定其实际交易及损失情况。
问40:投资者请求赔偿印花税及佣金是否合理,如何计算?
答:佣金是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支付给证券经纪商的服务费用,印花税是投资者因为参与证券交易缴纳给税务机关的税收费用,上市公司需要赔偿的佣金及印花税应以投资差额损失部分所对应的比例计算。
以康M药业案例为参考,法院在确定投资者差额损失的具体数额之后,依据相应的佣金费率及印花税税率,进行如下计算:佣金损失=投资差额损失×0.03%;印花税损失=投资差额损失×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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