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为科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下达,投资者索赔案启动。2023年11月3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泉为科技或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经查明,泉为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交易的二甲苯贸易业务,经柯某进等人介绍,与茂名市茂南钻达化工有限公司等8家供应商签订二甲苯采购合同,开展38批次交易。采购合同签订当日,国立供应链与冠兴石化(海南)有限公司等5家客户签订二甲苯销售合同,货品、数量与对应采购合同完全一致,约定货物由上述客户自提。同日,国立供应链作为托运人,供应商作为付款方,与相关船运公司签订租船合同,采购和销售的货物运输均由同一船运公司在同一航次中完成。上述供应商和客户存在明显异常关系,租船合同、运输单据虚假,采购、销售环节均无货物实际交付航运运输,购销货款存在资金循环情况。国立供应链明知相关交易多个环节明显异常,仍将上述业务按照内销产品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我局决定对泉为科技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6月16日晚间,泉为科技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泉为科技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管辖法院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条件为:在至2023年6月16日期间买入泉为科技股票,且在2023年6月1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并快递下述文件:身份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者诉索菱股份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612261太湖东路9—2号创意产业园B座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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