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
本院受理李妍等22名原告共同起诉被告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张杰、许志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振寰、孙斌经22名原告共同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经初步审查,厦门中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并作出(2021)闽02民初2276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裁定书送达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张杰不服该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裁定驳回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张杰的复议申请。据此,厦门中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拟任代表人信息
01
原告:李妍等22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孙斌
被告: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其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简称为安妮股份,证券代码为002235。
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
被告:张杰,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莲前南路6号804室。
被告:许志强,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林西里111号403室。
原告李妍等22名投资者诉称,因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张杰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是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许志强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是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原告因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到投资损失,故请求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各原告投资损失合计35487861.15元(人民币,下同)以及通知费、诉讼费等费用,张杰、许志强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时间、方式
02
),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可于2022年10月8日前向厦门中院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投资者,厦门中院不予登记,但可以另行起诉。
登记方式
将以下纸质材料邮寄至厦门中院:
1.权利登记表3份(格式见附表);
(扫描二维码下载附表)
2.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3.交易记录;
4.投资损失及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如有)。
收件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纠纷权利登记组
其他事项
03
对前述2名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于2022年10月8日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2022年10月8日之前向厦门中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
权利登记无需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结案后由败诉方负担。
特别提示
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特此公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6日
供稿: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编辑:林诗颖校对:许莹责编:王惠传审核:安海涛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 点分享点收藏点点赞点在看